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竣工项目环保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审核。

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要行为,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辐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6月5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的保障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职责,使应急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应急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熟悉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并具备完成应急工作的能力,培养各应急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应做好充分的应急物资准备,在做出应急响应后,迅速、有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产生的损失(人员、环境、财产)降低。

竣工项目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及符合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生产全过程要求采用低毒的原材料和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则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选用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不构成或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消灭(或减少)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危害。宗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对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国家而言,清洁生产审核包含的国家的节能减排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向世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政府,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